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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中心社記者潘智義台北2018年1月21日電)證券投資人及期貨生意業務人護衛中間董事長邱欽庭透露表現,立法院在去年12月最後一個會期,三讀經由過程證券買賣法第171第7項批改劃定,讓投資人可優先獲得求償xyz xyz對象遭沒收財物。

邱欽庭今天受訪時指出,證交法第171條批改後,投資人對求償對象遭法院裁定沒收財物,可優先獲得分配權,沒必要擔憂充公物被沒入國庫沒收。xyz xyz

他解釋,刑事訴訟法第473條劃定,充公物、追徵財產,於裁判肯定後1年內,由權力人聲請發回者,或因犯法而得行使債權要求權之人已取得履行名義者聲請給付,除應破毀或燒毀者外,審查官應發回或給付之。

不外,他強調,若是權力人1年內未聲請發回,則充公或追徵的財物將沒入國庫,1年成了很關鍵的身分;以投資人求償為例,經常可見求償對象在刑事方面,已遭法院裁定充公財物,甚至當事人已入監服刑,但民事訴訟的判決還沒完成,沒法在1年內聲請「發還財物」,取得應有的賠償,但財物卻因1年期滿,依劃定沒入國庫沒收。

是以,立法院趕著批改證券買賣法第171條第7項劃定,清掃刑事訴訟法第473條規定,就算民事判決來不及在1年內肯定,投資人仍可在1年以後,向法院聲請,獲得求償對象遭充公財物的分派權,也就是投資人分派遭求償對象被充公財物之後,剩餘部份才可沒入國庫。



來自: http://news.sina.com.tw/article/20180121/25507204.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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